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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4种情形下员工可要求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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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5: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样是在一个公司上班,被派遣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可能只是编制内员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少。
  近年来,银行、电力、石油、纺织等行业劳务派遣现象愈演愈烈,由此产生的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侵害情况也时有发生。
  昨天,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占用工单位劳动者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被派遣劳动者有权推举代表列席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也可以就涉及自身权益的事项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进行集体协商。
  4种情形下都能提出涨工资
  在审议过程中,该条款的添加,赢得了在场人大代表们的一片叫好声。
  “这意味着广大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站出来,就薪资待遇问题,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讨价还价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丁耀明在审议过程中这样评价道。
  《修订草案》还规定,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具体为:
  本单位利润增长的;
  本单位有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企业要降薪须集体协商
  员工想涨工资,可与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那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危机了,可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降员工工资呢?
  记者了解到,2008年浙江受金融危机影响,不少企业接连倒闭。但通过工资协商制度,不少员工最后同意减少两成工资,以帮助单位渡过难关。
  “在其他省份制定的集体合同条例中,大多是倾向于劳动者一方,从立法上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而《浙江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不同,它统筹兼顾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丁耀明介绍,《修订草案》添加了一款内容,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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