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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尽最大可能,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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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2: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虽然从1984年开始背包旅行,但的活动仅仅在1999年前后参与过很少的几次。当时还是几个人凑一起,真正的AA制,如今的已经是带有商业性质的经营了。这其实不是要紧的事,毕竟有很多朋友需要这种旅行服务,为他们提供服务,获得一些报酬,无可厚非。但是,应该有一个完善的机制,能够泰然面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如果机制不完善,如果试图以网友自助旅游为名,实则从事经营,而且是不合法的经营,那就是自绝前途。
看二蛋妈的帖子,不少词语间把自己置于一个受害者的位置,其实,4月30日晚上在一号车上的任何一个人去起诉的话,胜算极大。毕竟二蛋公社经营时间已经很长了,组织的活动不计其数,但从法律上讲,却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身份。别说是AA制,没有盈利,别的我不知道,每人400元车费,就已经有利润了。
其次,即使是合法的旅行社,出现类似的交通意外,游客都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社是不能以汽车是租来的为借口,请游客向汽车公司索赔的。因为游客只面对旅行社,旅行社才需面对汽车公司(实际上现在很多旅行大客车都是司机承包的,出了事也是司机承担全部责任)。二蛋公社在发布招徕启示,收了网友的钱,承办旅行,提供服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与参加活动的网友间的一种经济性质的契约关系。且不说这其实是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出了意外,由于具备契约关系,就有必须承担责任,而不是把自己置于受害者的层面。何况,二蛋公社在招徕启示上,还特意注明:“两位具备长途经验的司机,均开过内蒙古,山西周边路线。‘
对于旅行经验不足的朋友来说,这种服务方式是很不错的,但问题在于,以此意外为教训,亡羊补牢,完善机制,尽最大可能,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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