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宅物管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业主反映相关意见
深圳有50%的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随着《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示,除收费之外的其他深层次物管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昨日,有几位业主向本报反映,他们希望目前正在人大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能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应明确前期物管最多管理两年,力促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同时减少政府对业委会成立的干预。
近日,《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本报已报道)。对于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管收费可由业主和物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则实行政府指导价。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尚有50%的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昨日,又有多位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甚至到本报,反映他们对物管收费方面的意见。
前期物管无期限,撤换成难点
有业主指出,深圳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居高不下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表面上看是价格问题,实际上存在着深层次的问题。此次新的收费指导标准制订的“菜单式收费”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但相关配套措施也应该跟上。更有两位业主对目前正在人大修订的《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反映了自己的意见。
在此次的物管收费指导新标准中,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根据目前修订中的《物管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前期物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据此,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专程来到本报,反映了他对《物管条例》的看法。他认为,这条应该有所修改,否则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没有积极性支持业委会成立。他觉得可以规定,如果前期物业管理两年后,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则可以把物业管理费移交给第三方管理,这样就能让开发商帮助促成业委会了。律师胡国剑也认为,由于前期物管无期限,从而导致深圳前期物管管理一二十年是一个常态。所以他也建议借鉴青岛市、重庆市制定的《物管条例》经验,规定前期物管最多服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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