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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河南户外第一案判决 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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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09: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户外运动在中国的兴起,越来越多的驴友背起背包,走入大自然的怀抱。户外运动本身对忙碌的都市人有着极大的益处:放松心情、锻炼身心、增进友情、团队协作!然而,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山野之时,却有个别人却一去未返。近几个月来,户外运动中安全事故不断。郑州驴友坠崖身亡家属索赔一案,在历时近一年时间以后,近日判决:AA制活动组织方免责
事件经过:中国户外运动网 www iouter com 户外运动论坛
2010年7月21日,郑州网友“戈壁青石”在某网站论坛发出约伴帖,称准备组织一次“金秋北疆”自助游。郑州网友“伤心”李某报名参加。
8月13日晚上8点左右,三支由驴友组成的队伍分别从郑州、鹤壁、洛阳出发,其中郑州队伍共有17名驴友,“头驴”即发帖者“戈壁青石”,“伤心”是其中一员。
8月14日,途经红豆杉大峡谷,驴友们到达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
8月15日早上,“伤心”与驴友们通过老虎嘴走过大瀑布,到达一个当地人叫老黄的地方时,由于山路湿滑,“伤心”不慎跌落30米深的悬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伤心”的家人在起诉书中写道: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他驴友“每人仅付500元,作为安抚费用,此远远不足以弥补原告家的损失”,李某家人要求“戈壁青石”等15名驴友按照“公平原则”,赔偿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和的50%,共计26万余元。
    2011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立案受理了登山遇难死者家属李某某状告领队陈某某及同行队友一案今日正式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无过。
院认为:
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其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
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
目前,在我国对户外运动风险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纠纷就应该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的驴友,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使是这样,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某等人不但进行了积极的救助,而且还组织捐款,被告人不但支付了前期的救助费用,同时还每人帮助李某某家属安心捐款500元。说明同行众人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因此,驳回原告诉讼。
关于此案的判决,免费受理此案的专业从事旅游案件的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刘凤彬主任认为,他对此案的判决比较满意。并认为法院对新生事物的接受与认知非常值得称道。
法院不但考虑到此案对河南,乃至对全国都是一个指引作用,更是处于对新生事物的保护,对区域内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一个原则的遵循。这对户外运动是一个很大的支持。
焦点一:组织者“头驴”是否应担责?

“自驾游、探险游都是带有冒险性质的行为,组织者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李某家人的辩护律师认为。
驴友们的辩护律师刘凤彬表示,“戈壁青石”在发出约伴帖后,多次声明或提示,本次活动“没有组织、自助通行,自助+互助”,他和同行驴友之间是自由结合、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作为约伴人,“戈壁青石”不存在过错。
    焦点二:有捐款和单位补偿驴友该不该再赔偿?
刘凤彬说,李某意外死亡后,李某所在的单位对其因公死亡待遇8万余元、对李某的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50元至生命终结,按照平均寿命75周岁计算,可领取现金近6万元;一对儿女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生活补助费直至18周岁,累计93600元。粗略计算,李某家人可从其单位得到补偿23万余元。
    “戈壁青石”介绍,意外发生后,除了驴友每人捐献了500元,他本人捐了1000元,驴友们还自发组织了两次捐款,捐款2.2万余元已经给了李某家人。
律师表示,李某出事后,其家人已经得到的各项补偿有30余万元,远远超过了其所要求的26万元损失。
对此网友布洛阿特峰为我们分析,:一起出行人员一共17人,不算很多,而且有收队等,看过程也是比较认真负责的,据说都是 穿着专业并且走过驴线的驴友们,同走的人那么多,路线应该也不能说太危险,他们即不是走在最前也不是最后,这事故不能算是自然灾害,要说也不能是团队因素造成的,作为人为失误的话,跟技术无关,可能算是一个意外的了!这个意外还真不能说是因为别人造成的。
户外运动是一定存在风险的,这是户外运动的本质属性。探寻未知,是人类内心最本质的欲求,这也是户外运动的魅力所在。然而,怎样来控制户外运动中的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不仅是专业户外领队,也是每个驴友自己必须学会的一课。

    郑州驴友坠崖身亡 家属告15同行索赔26万  一审未果

【转自中国户外运动网】
发表于 2011-11-28 1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的判决结果再次证实了:AA制=非营利=风险自担 不存在AA制≠非营利≠风险自担
发表于 2011-11-28 17: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山路湿滑坠崖的意外事故,必须引起驴友的高度重视。前些日子,蓝天救援队在王平一带训练,有一队员坠崖重伤,也是因为湿滑而出意外。

本院认为的措词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年的说法差不多。
发表于 2011-11-28 21: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外,自己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能寄希望于领队或他人
发表于 2011-11-29 01: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外有风险,报名需谨慎:lol
发表于 2011-11-29 05: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可以说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这种AA制活动的所谓“领队”是习惯性称谓,真正的身份其实就是约伴人或组织者,是跟其他队友平等的,也要参与AA各种费用的
发表于 2011-11-29 09: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现在的状态 绝大多数就是那种游客找导游 找保姆的心态
发表于 2011-11-29 13: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参与自己能力范围内活动,有风险的活动购买户外保险.
发表于 2011-11-29 17: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名前看清条款 ,起码要对自己负责!
发表于 2011-11-29 2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没有盈利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想赔偿就去买保险,保险不是免费的
发表于 2011-11-30 00: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刚看到这个消息参加活动都不敢报名只好空降,好在人熟,主要怕有了意外给领队和队友们再添经济上的 麻烦。
发表于 2011-11-30 04: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AA制=非盈利=风险自担



发表于 2011-11-30 08: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AA制≠非营利≠风险自担 的人请勿报名,呵呵,我每次发帖都要写上这个。
那帮鼓吹“AA制≠非营利≠风险自担 ”的人必然别有用心。
发表于 2011-11-30 12: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量力而行。
发表于 2011-11-30 16: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空降咋个不可取呢?,认识的打个招呼不认识的你们走我在后面跟着,你爬山时没碰到过本队以外的山友么。
发表于 2011-11-30 20: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成    AA制=非盈利=风险自担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自杀的既然有在路上找好车的撞的,不可避免有人找队伍一起出去坠崖的。
发表于 2011-12-1 00: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AA制=非盈利=风险自担
发表于 2011-12-1 04: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天天自拉自唱,鼓吹AA制≠非营利≠风险自担的“专家”,最近好像也消停了,连载也不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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